近日,参与“占中”事件的若干骨干分子引导香港某激进组织企图成立“香港民族党”,而该组织公然提出支持“香港独立”势力并宣扬废除香港基本法。此谬论一出,立即引起香港社会的警惕和挞伐,各界人士纷纷质疑该组织在蓄意挑战中国政府对香港行使主权,并警告其须为危害国家主权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眼下在香港,有些人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干着宣扬“港独”的违法勾当,有些香港市民也受其欺蒙,误以为言论自由就可为所欲为。事实上,言论自由在香港现有法律制度下并不是绝对权利。《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需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应由法律规定,并受限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卫生。”同时,该条款也反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
香港终审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恭劭、利建润案的终审判决中也指出,尽管言论自由是香港社会制度及市民生活方式的核心,然而该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其行使需受到一定限制。该案的两名游行示威者因在游行中手持并挥舞被严重涂污的国旗和区旗而被定罪。尽管两名罪犯的支持者们曾试图力证其行为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对“公共秩序”不存在危害。然而,香港终审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虽然“公共秩序”一词并无明确范畴,但应包括保护公众福祉、维护社会和平、安宁和保障经济秩序。香港终审法院认为,保护国旗和区旗符合社会及公众利益,顺应“一国两制”的要求,也体现了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裁定被告的言行危害公共秩序并应受到责罚。
简言之,香港居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受限于“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一国两制”的首要原则。由是观之,任何鼓吹“港独”的言论都不仅构成对基本法的公然违背,更对香港的安全、社会及经济利益构成巨大威胁。如果任由“港独”言论进一步蔓延,就是对香港法治的践踏,将加剧社会的紧张,进而激化矛盾,终将严重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
根据当前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了叛国罪和煽动叛乱罪,实施叛乱、分裂国家的行为可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许多先进法治国家均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的行为。即使是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在处理叛国、暴乱及颠覆政府等反动言行时也毫不手软。美国法院已对主张以暴力推翻政府并加入反政府政治组织的犯罪分子进行过判刑。
尽管眼下发出“港独”言论的只是极少数分子,但香港市民还是应该对近期激进、分裂势力的抬头高度警惕。香港核心价值在法治,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