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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进行时】姜刚杰委员:建议出台扶贫开发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3-09 浏览次数:

 

【委员名片】姜刚杰,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贵州省文化厅副厅长

我国贫困地区涉及全国21个省(区、市)的592个县,5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目前,国家出台了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土地使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人才保障等系列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对脱贫攻坚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贫困地区通过税收政策扶持产业、拉动就业、促进增收方面缺乏正向激励措施,急需国家层面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优势企业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并确保政策的持续性。

根据贫困地区产业集聚不够、规模不大,竞争力弱、市场占有率不高,内生动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安置就业和鼓励创业水平低,难以支撑个体持续发展和区域整体脱贫的实际情况,建议出台以下扶贫开发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实施零税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扶贫开发

建议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50人以上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免征的税收优惠。

2、定额扣减税收,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

参照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建议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员纳入重点人群创业就业范围,给与税收优惠扶持。建议从2017年1月1日起,一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国家扶贫标准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贵州的标准是2986元),理论上,企业每吸纳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每月工资3000元,贫困家庭即可实现脱贫。

出台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提高扶贫对象的参与度,符合税收公平、效率原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正向引导激励全社会参与脱贫攻坚的可持续性。一方面有利于资源向贫困地区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有利于鼓励企业、引导产业全力参与扶贫,有利于建立全面扶贫格局。同时,因贫困地区的税收占比很小,对全国财政收入减收的影响因素小。另一方面把发展的红利留在贫困地区,有效解决农民就近就业难题,也一定程度缓解留守儿童和老人等社会问题。再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真切关心贫困地区的脱贫发展,避免因政府脱贫直接投入的减少,导致返贫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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